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3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833號
聲 請 人 王碧霞

上列聲請人王碧霞因與相對人黃基隆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王
碧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本票(票號:CH382353)原本一件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三、敘明本件請求金額、是否請求利息(倘欲請求利息,請補正
請求利息期間及利率,例如:利息自○年○月○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等語)。
四、補正狀尾聲請人王碧霞之簽名或蓋章。
五、並復台端強制執行聲請狀:按需有執行名義方得聲請強制執
行,故台端聲請強制執行乙事,無從辦理,請台端於取得本
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後,執此為執行名義,另行再具狀聲
請強制執行,並繳納執行費用,以為憑辦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