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316號
聲 請 人 張家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志龍所簽發如附表
所示之本票,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3紙
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
當事人能力。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,於非
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。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
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相對人陳志龍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死亡,有戶籍
謄本在卷可稽。相對人既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
無從補正,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  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本票附表: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31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09年5月27日 50,000元 109年6月25日 WG0000000 駁回 002 109年6月1日 50,000元 109年6月30日 WG0000000 駁回 003 110年11月20日 50,000元 110年12月20日 WG0000000 駁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