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4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449號
抗 告 人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即相對人

兼法定代理
人 曾國珍
抗 告 人
即相對人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人 曾榆凱
抗 告 人
即相對人 曾昶智
綠元寶實業社

兼法定代理
人 曾昶豪
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七人因與聲請人黃
順興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即相對人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
七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