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58號
聲 請 人 陳其業
上列聲請人陳其業因與相對人林萬立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
其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