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63號
聲 請 人 陳清輝

上列聲請人陳清輝因與相對人謝淑寧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
清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(年月日)?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