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680號
聲 請 人 陳紹儀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達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民國112年4月20
日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2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
等語。
二、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
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,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
、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相對人莊達修所簽發如
附表所示之本票,並未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此有本票影本
可稽,依上開說明,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,自
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4 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本票附表: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68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未記載 50,000元 未記載 WG0000000 駁回 002 未記載 50,000元 未記載 WG0000000 駁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