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687號
聲 請 人 卓通祺
上列聲請人卓通祺因與相對人梁桂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卓通
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
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按本票須經提示,方得行使追索權;所謂提示,係指台端實
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。僅以通訊軟件Line
要求債務人付款之提示,與行使追索權應現實提出本票原本
予發票人之付款提示規定未合,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(票
號:WG0000000)之提示日為「何年月日」?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