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5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854號
聲 請 人 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裕銘

上列聲請人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義格實業有限
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,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,始得向發
票人為付款之提示,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。倘未到期而為
付款之提示,即不生提示之效力。附表所載本票(票號:WG
0000000)之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早於到期日,請確認
是否於到期日屆至後再為提示,如有,其日期為何年月日?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