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白智升
代 理 人 謝博戎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0 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附件
1、陳報工作為市場攤販,如為經營者,應說明是否為從事小規
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,並提出攤販經營起迄期間,及該期間
之進、銷貨紀錄等記帳資料,如無法提出應述明理由。如為
受僱人員,應提供僱主姓名及地址,並陳報近3個月之薪資收
入證明。
2、名下汽車或機車之車牌號碼及市價,並應提出車輛行車執照

3、據實報告本件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。(縱無變動亦陳
報「無」)
4、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最新帳戶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0年1月
起迄今之內頁影本(務必先補摺)。
5、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、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
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(若無亦應具狀陳報「
無」)
6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「非強制性保險」保單,並
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「現有保單價值」及「依約已可領取
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」之證明文件(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
),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,及陳報質借之金額。(若
無亦應具狀陳報「無」) 
7、有無受領政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(含租金補貼,中低收
入戶補貼等)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。
8、請依本院「更生償還計劃書」及「償還計畫表」表單陳報聲
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