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35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59號
原 告 張紘仁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民間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),嗣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萬
元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15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,本件尚應補繳765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
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2年度補字第359號
原 告 張紘仁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民間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),嗣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萬
元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15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,本件尚應補繳765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
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