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112年度補字第45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52號
原 告 邱秀莉
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6010號),嗣被告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60萬元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740元,扣除
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本件尚應補繳2萬6240元。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2年度補字第452號
原 告 邱秀莉
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6010號),嗣被告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60萬元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740元,扣除
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本件尚應補繳2萬6240元。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