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68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683號
原 告 李沛芸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安間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8618號),嗣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7
萬6734元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622元,扣除已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,本件尚應補繳1萬8122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2年度補字第683號
原 告 李沛芸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安間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8618號),嗣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7
萬6734元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622元,扣除已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,本件尚應補繳1萬8122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