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72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723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吳翠峯
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 間清償借款事件,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),嗣被告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972萬5887元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萬
9624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本件尚應補繳44萬912
4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