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訴字第29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90號
原 告 徐志豪



被 告 鄭翔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司促字第125
06號),嗣被告異議而視為本件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
月3日以112年補字第2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裁判
費新台1萬400元(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)。該項裁定
已於民國112年2月1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
期迄未補繳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20 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