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訴字第35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350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吳靜珊
林振章
被 告 陳志杰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2,67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
同)950,000元、50,000元。惟被告自111年10月3日起即未
按期清償上開借款,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,未依約
清償本金時,無需事前催告,未到期之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
。被告尚欠本金781,545元、41,13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
違約金,迄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
,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約定書、借據、青年創業貸
款增補條款約定書、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、第一商業銀行放
款(單筆授信)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、中華郵政存款利率
查詢單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,而被告於相當時期
受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
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,視同自認
,自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
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明慧
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 (新臺幣/元) 利息 違約金 1 781,545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2計算之利息。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2 41,131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2計算之利息。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112年度訴字第350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吳靜珊
林振章
被 告 陳志杰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2,67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
同)950,000元、50,000元。惟被告自111年10月3日起即未
按期清償上開借款,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,未依約
清償本金時,無需事前催告,未到期之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
。被告尚欠本金781,545元、41,13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
違約金,迄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
,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約定書、借據、青年創業貸
款增補條款約定書、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、第一商業銀行放
款(單筆授信)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、中華郵政存款利率
查詢單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,而被告於相當時期
受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
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,視同自認
,自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
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明慧
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 (新臺幣/元) 利息 違約金 1 781,545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2計算之利息。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2 41,131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2計算之利息。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