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訴字第72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72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
胡建越
被 告 姚明逸即冠城工程行

黃惠貞
蔡佶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,83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
及違約金。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7,03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
及違約金。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4,094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
及違約金。
被告姚明逸即冠城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5,319元及如附表
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8,42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68%,其餘32%由被告姚
明逸即冠城工程行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黃惠貞及蔡佶男均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
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,係陳述略以:
 ㈠被告姚明逸即冠城工程行前於民國(下同)109年2月26日邀
同被告黃惠貞、蔡佶男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辦理借款新臺
幣(下同)100萬元,並約定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利息及違約
金;嗣於111年12月8日變更借款期限為109年2月27日起至11
3年2月27日止,其他條件則沒有變更,詎被告自112年4月27
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依借據第十二條視為全部到期,目前尚
欠附表所示編號1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。又被告姚明逸即
冠城工程行於109年11月19日邀同被告黃惠貞、蔡佶男為連
帶保證人,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
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130萬元,並約定如附表所示編
號2之利息及違約金,及另筆借款50萬元,並約定如附表所
示編號3之利息及違約金,詎被告均自112年4月20日起即未
依約清償,依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
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第十八條及借據第十一條分別視為
全部到期,目前尚欠附表所示編號2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
,附表所示編號3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,爰請求被告連帶
清償。
 ㈡被告姚明逸即冠城工程行於110年10月5日向原告辦理青年創
業及啟動金貸款60萬元,並約定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利息及
違約金,詎被告自112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目前尚欠
附表所示編號4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,爰請求被告清償等
語。
三、被告姚明逸即冠城工程行稱:對原告起訴狀所載計算式及金
額沒有意見等語。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
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得心證理由:原告主張如上,提出相符之借據、契據條款變
更契約、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
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、同意書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
書、授信約定書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及撥還款明細查詢單
等為證並有影本附卷可憑。被告姚明逸即冠城工程行對原告
主張不爭執,被告黃惠貞、蔡佶男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
未到庭,亦未具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亦準同自認
原告主張之事實,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清償如附表所
示編號1至3之借款及利息、違約金;被告姚明逸即冠城工程
行應清償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借款及利息、違約金,自係合
法、適當,應予准許。
結論:原告之訴有理由,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,第
78條、第85條第1、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9 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         
附表:
編 號 尚欠本金 (新臺幣) 利 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備註 年利率 結算起日 結算迄日 1 84,839元 3.5% 112年4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797,037元 5.75% 112年4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3 304,094元 3.25% 112年4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4 565,319元 2.17% 112年2月5日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潘佳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