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獎金113年度勞補字第5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59號
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
被 告 張祐瑄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逾期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
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
項、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原告因返還獎金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3年
度司促字第487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原告請求
被告返還獎金新臺幣(下同)21,18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
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
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游峻弦
113年度勞補字第59號
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
被 告 張祐瑄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逾期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
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
項、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原告因返還獎金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3年
度司促字第487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原告請求
被告返還獎金新臺幣(下同)21,18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
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
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游峻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