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陳福傑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
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陳福傑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3月7日
,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(證1)
,約定借款新臺幣300,000元整。借款期限、借款利率
、繳款方式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所載;
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11月22日,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
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,約定借款新臺幣490,000元整
。借款期限、借款利率、繳款方式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
等詳如約定書等(證2)所載。
(二)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(下同)231,633元
,及自民國113年6月7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5.71%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
違約金(以每月為一期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
元整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);已違
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(下同)456,079元,及自民國1
13年5月22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5.4%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自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(以
每月為一期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)。依約定書條款
之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即應償還,迭經催討均
無效果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
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實為
法便。證1:信貸契約書(30萬、49萬)。證2:帳務資料(2
31,633元、456,079元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0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633元 陳福傑 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4% 002 新臺幣456079元 陳福傑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4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633元 陳福傑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 002 新臺幣456079元 陳福傑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