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陳怡君
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詩婷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債務人陳詩婷係受輔助宣告人,故請提出債務人陳詩婷
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承上,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,並提出更
正後之聲請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