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
代 理 人 黃新波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林靜儀等二人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郭烏紗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段000
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確認聲請狀所載:債務人郭烏紗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?如
有誤載,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