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
代 理 人 黃新波
債 務 人 林靜儀


郭烏紗


一、債務人林靜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,174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
對債務人林靜儀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郭烏紗就
上開債務應負擔清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附表: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 編號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(新臺幣) 起迄日 (民國) 年利率 起迄日 (民國) 年利率 1 85,976元 113年5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 1.915%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113年6月25日起至113年12月24日止 3.6399% 113年6月25日起至113年12月24日止 3.6399% 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708% 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708% 2 8,198元 113年7月25日起至113年8月24日止 1.915%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113年8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 3.6399% 113年8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 3.6399% 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708% 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708%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