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188號
債 權 人 彰化新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沈素月
上列債權人彰化新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黃閔菁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彰化新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沈素月為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(如公所備
查函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)。
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○00號5樓之建物登記「第一類」謄本
(含所有權人黃閔菁之身分證字號)。
三、承上,另提出債務人黃閔菁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
四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(含遲延利率年息百分之10)之貴
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