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蔡柏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,212元及其中新臺幣60,955
元整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
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蔡柏魁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
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
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
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3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6,212元整未為清
償(手續費4,635元整、消費款28,690元整、尚欠之分
期付款總餘額32,265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622元整),
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
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
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60,9
55元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
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
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
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
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謹 狀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蔡柏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,212元及其中新臺幣60,955
元整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
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蔡柏魁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
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
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
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3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6,212元整未為清
償(手續費4,635元整、消費款28,690元整、尚欠之分
期付款總餘額32,265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622元整),
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
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
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60,9
55元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
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
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
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
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謹 狀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