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詹志宏
債 務 人 莊谷中地政士(即施光維之遺產管理人)

一、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施光維之遺產範圍內
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,988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2
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,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,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施光
維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