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方錫仁


債 務 人 張恩瑄

張宗棋

一、債務人張宗棋、張恩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
壹仟陸佰參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張恩瑄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
張宗棋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
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1,634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
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張恩瑄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張宗棋既為連帶保證
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之規定,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
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046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634元 張宗棋、張恩瑄 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91634元 張宗棋、張恩瑄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634元 張宗棋、張恩瑄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