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
債 權 人 陳鵬生
上列債權人陳鵬生因與債務人黃皓楷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陳
鵬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同一事件業經債權人聲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於民
國113年9月24日核發支付命令,請釋明重複聲請之權利保護
必要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