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75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75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黃耀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
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
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
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
者,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
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
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
合先敘明。
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
款,聲請人於111年3月10日核貸信用貸款10萬元整,扣除
手續費3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,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
,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
加12.2%機動調整計算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
,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。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
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
,視為全部到期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項)。及約
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
債務視為到期時,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:1.每次
違約狀態九個月內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
)×原借款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×1.2。2.每次違約狀態第十
個月後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
率×逾期天數÷365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)。
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3年09月10日止即未
依約定還款,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、遲延
利息等未償。
㈢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再次申辦信用
貸款,聲請人於112年1月30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,扣
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,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
年,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
)加10.67%機動調整計算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
起,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,雙方約定倘立約人
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
期時,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:1.每次違約狀態九
個月內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
率×逾期天數÷365×1.2。2.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︰未償
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率×逾期天數
÷365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)。惟債務人對前
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3年06月30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。
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、遲延利息等未償。
㈣上開二筆欠款,經聲請人通知繳款,債務人仍未依約按期
還款,誠屬非是,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
益。至今仍尚欠如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』所載之金額未償
。
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,聲請人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等規
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至感德便。謹狀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075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600元 黃耀輝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止 年息13.91% 001 新臺幣74600元 黃耀輝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13.91%計算之利息。 002 新臺幣258021元 黃耀輝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14.856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12.38%計算之利息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075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黃耀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
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
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
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
者,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
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
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
合先敘明。
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
款,聲請人於111年3月10日核貸信用貸款10萬元整,扣除
手續費3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,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
,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
加12.2%機動調整計算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
,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。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
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
,視為全部到期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項)。及約
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
債務視為到期時,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:1.每次
違約狀態九個月內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
)×原借款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×1.2。2.每次違約狀態第十
個月後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
率×逾期天數÷365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)。
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3年09月10日止即未
依約定還款,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、遲延
利息等未償。
㈢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再次申辦信用
貸款,聲請人於112年1月30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,扣
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,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
年,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
)加10.67%機動調整計算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
起,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,雙方約定倘立約人
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
期時,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:1.每次違約狀態九
個月內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
率×逾期天數÷365×1.2。2.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︰未償
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率×逾期天數
÷365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)。惟債務人對前
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3年06月30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。
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、遲延利息等未償。
㈣上開二筆欠款,經聲請人通知繳款,債務人仍未依約按期
還款,誠屬非是,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
益。至今仍尚欠如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』所載之金額未償
。
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,聲請人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等規
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至感德便。謹狀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075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600元 黃耀輝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止 年息13.91% 001 新臺幣74600元 黃耀輝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13.91%計算之利息。 002 新臺幣258021元 黃耀輝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14.856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12.38%計算之利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