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魏健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,146元,及其中新臺幣
19,397元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9.8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魏健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,146元,及其中新臺幣
19,397元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9.8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