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
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代 理 人 陳怡穎
債 務 人 白榮聰即白文忠
周淑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,826,155元,及其中新
臺幣1,753,792元自民國108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7.9計算之利息,暨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
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代 理 人 陳怡穎
債 務 人 白榮聰即白文忠
周淑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,826,155元,及其中新
臺幣1,753,792元自民國108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7.9計算之利息,暨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