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
債 權 人 長佳種苗場



法定代理人 黃美菁


上列債權人長佳種苗場因與債務人張惠鈞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長佳種苗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