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潘瑄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,及
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
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
敘明。
(二)債務人潘瑄瑀於民國92年6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
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
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
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
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
期。
(三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合計新臺幣120,982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
消費款外,其中本金新臺幣118,768元自民國113年9月2
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。履經催討均
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
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潘瑄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,及
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
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
敘明。
(二)債務人潘瑄瑀於民國92年6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
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
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
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
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
期。
(三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合計新臺幣120,982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
消費款外,其中本金新臺幣118,768元自民國113年9月2
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。履經催討均
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
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