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林芝羽即詹菁莉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元,及自一百零
二年三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依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
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林芝羽即詹菁莉前於民國93年10月7日,依據與
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
30,000元整,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;另定明如
有一期未依約繳款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並自102年3月8
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及自104年
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
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
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