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
債 務 人 李政益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政益於113年1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
約書(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,債務
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
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19,7
09元整。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
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四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
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
幣189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3年7月9日起,以本金
新臺幣19,709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
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四九計收
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
第四條)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
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
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
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
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
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
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
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
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
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11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09元 李政益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.4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