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
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
債 務 人 張晏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(1)緣債務人張晏誠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
個人信用貸款,此有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
約定書」(證一)可稽。詎債務人自113年8月23日起即未
依約還款,屢經催討,均未獲置理。有「樂天國際商業
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」、「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
書」(證二)、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
資料」(證三)為證。(2)緣債務人張晏誠於民國1110年1
0月5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,此有「樂天國際商
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」(證一)可稽。詎債務人自
113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屢經催討,均未獲置理
。有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」、「信
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」(證二)、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
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」(證三)為證。
(二)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支付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債務人尚積欠聲請
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四)
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
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27元 張晏誠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23% 002 新臺幣4805元 張晏誠 自民國113年9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27元 張晏誠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3.23% 002 新臺幣4805元 張晏誠 自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15.93%
113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
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
債 務 人 張晏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(1)緣債務人張晏誠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
個人信用貸款,此有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
約定書」(證一)可稽。詎債務人自113年8月23日起即未
依約還款,屢經催討,均未獲置理。有「樂天國際商業
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」、「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
書」(證二)、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
資料」(證三)為證。(2)緣債務人張晏誠於民國1110年1
0月5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,此有「樂天國際商
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」(證一)可稽。詎債務人自
113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屢經催討,均未獲置理
。有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」、「信
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」(證二)、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
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」(證三)為證。
(二)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支付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債務人尚積欠聲請
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四)
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
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27元 張晏誠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23% 002 新臺幣4805元 張晏誠 自民國113年9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27元 張晏誠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3.23% 002 新臺幣4805元 張晏誠 自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15.93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