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
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代 理 人 詹皓鈞
上列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怡璇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113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
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代 理 人 詹皓鈞
上列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怡璇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