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
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
上列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因與債務人王
美惠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
理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
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
上列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因與債務人王
美惠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
理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