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黃坤益
代 理 人 陳琳琳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債務人彭海彬等二人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:
一、依債權人所提之借據所示,債務人許瓊方為一般保證人,故
請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「債務人彭海彬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
...元,及自...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
債務人彭海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許瓊方就前
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」)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