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坤益
代 理 人 陳琳琳
債 務 人 彭海彬
許瓊方
一、債務人彭海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,031元,及自民國11
3年3月2日起至113年4月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15計算之
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
內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.30
9加1成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超過6個
月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.
309加2成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債務人彭海彬之財產強制
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許瓊方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坤益
代 理 人 陳琳琳
債 務 人 彭海彬
許瓊方
一、債務人彭海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,031元,及自民國11
3年3月2日起至113年4月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15計算之
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
內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.30
9加1成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超過6個
月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.
309加2成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債務人彭海彬之財產強制
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許瓊方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