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洪繪茹
債 務 人 莊文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6,32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附表: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起至清償日止) 年利率 (%) 違約金 期間及年利率 1 496,323元 民國113年8月12日 6.62 1.逾期在3個月內,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,按週年利率0.662%計算。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,以新臺幣5,540元按週年利率0.662%計算。 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,以新臺幣11,111元按週年利率0.662%計算。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,以新臺幣16,712元按週年利率0.662%計算。 2.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496,323元,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3月12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62%計算。 3.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496,323元,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24%計算。 4.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。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洪繪茹
債 務 人 莊文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6,32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附表: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起至清償日止) 年利率 (%) 違約金 期間及年利率 1 496,323元 民國113年8月12日 6.62 1.逾期在3個月內,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,按週年利率0.662%計算。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,以新臺幣5,540元按週年利率0.662%計算。 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,以新臺幣11,111元按週年利率0.662%計算。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,以新臺幣16,712元按週年利率0.662%計算。 2.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496,323元,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3月12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62%計算。 3.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496,323元,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24%計算。 4.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。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