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2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福興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粘銘燦

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福興鄉農會因與債務人許展岳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
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務人為何人?
二、確認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(含起訖日、利率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