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6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

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因與債務人陳建龍等二人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:
一、敘明對債務人陳正良請求之原因事實。
二、依所提借據內容所示,債務人陳正良係一般保證人,非共同
借款人,故非經向主債務人即借款人陳建龍之財產強制執行
無效果前,不得請求渠清償本件債務。請更正聲明為「債務
人陳建龍應向債權人清償...(餘略)。如對債務人陳建龍之
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正良應負擔清償責任」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