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
債 權 人 蕭惶鎰

上列債權人蕭惶鎰因與債務人APAIPROM SUPHATTA(中譯:蘇帕達)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蕭惶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
一、依債權人對於借款契約之翻譯所示,契約金額為「75,000泰
銖」而非新臺幣85,000元,請提出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5,000
元之釋明文件,併確認金額是否有誤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