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詹吉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陸佰零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詹吉字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7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
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65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
2日止累計39,506元正未給付,其中38,281元為本金
;52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、債務人詹吉字於民國113年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97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民國120年1月5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63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
2日止累計932,096元正未給付,其中909,985元為本
金;21,411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229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81元 詹吉字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6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09985元 詹吉字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63%計算之利息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詹吉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陸佰零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詹吉字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7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
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65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
2日止累計39,506元正未給付,其中38,281元為本金
;52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、債務人詹吉字於民國113年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97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民國120年1月5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63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
2日止累計932,096元正未給付,其中909,985元為本
金;21,411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229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81元 詹吉字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6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09985元 詹吉字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63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