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9號
債 權 人 陳尚明
上列債權人陳尚明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陳尚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支票背面影本(以釋明債務人陳杼町有背書)。
二、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「共同給付」(共同給付係請
求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、陳杼町各負擔新臺幣25萬元,倘係
請求應連帶負擔50萬元,請一併聲請更正標的為「連帶給付
」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9號
債 權 人 陳尚明
上列債權人陳尚明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陳尚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支票背面影本(以釋明債務人陳杼町有背書)。
二、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「共同給付」(共同給付係請
求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、陳杼町各負擔新臺幣25萬元,倘係
請求應連帶負擔50萬元,請一併聲請更正標的為「連帶給付
」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