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1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邱俊偉
債 務 人 張世良
温世彬
張巍瀚
一、債務人張世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,944,009元,及自民
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13計算之利
息,並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
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張世良財產強制執行
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温世彬、債務人張巍瀚就前開債務負清
償責任。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1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邱俊偉
債 務 人 張世良
温世彬
張巍瀚
一、債務人張世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,944,009元,及自民
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13計算之利
息,並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
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張世良財產強制執行
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温世彬、債務人張巍瀚就前開債務負清
償責任。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