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羅翊瑄兼蔡翠津之繼承人



羅世明即蔡翠津之繼承人



羅婉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



羅孝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





一、債務人羅世明、羅婉培、羅孝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翠津之
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羅翊瑄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陸
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債務
人羅世明、羅婉培、羅孝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翠津之遺產
範圍內,與債務人羅翊瑄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緣債務人羅翊瑄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
蔡翠津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,
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451,712元整,並約定
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
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
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
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
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
(四)詎債務人羅翊瑄自113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
,迄今尚欠266,936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。另連
帶保證人蔡翠津於民國110年7月1日死亡,債務人羅
世明、羅婉培、羅孝培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翠津之
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羅翊瑄 負連帶清償責任,狀
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1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936元 羅世明即蔡翠津之繼承人、羅孝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、羅婉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、羅翊瑄兼蔡翠津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936元 羅世明即蔡翠津之繼承人、羅孝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、羅婉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、羅翊瑄兼蔡翠津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