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0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歐秀芳
債 務 人 廖芳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7,51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附表: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40號 編 原借本金 請求金額 利息起訖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號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(%) (%) 001 1,000,000元 27,307元 113年7月3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.79 113年8月3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0.679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.81 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0.681 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.362 550,210元 113年5月31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.68 113年6月17日止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.79 113年7月1日止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0.679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.81 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0.681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.362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