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陳柏延
債 務 人 陳少榮
一、債務人陳少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,474,889元,及自民
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75計算之利
息,並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
期。
二、債務人陳少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1,767元,及自民國1
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4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。
三、債務人陳少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,635元,及其中32,1
12元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陳柏延
債 務 人 陳少榮
一、債務人陳少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,474,889元,及自民
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75計算之利
息,並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
期。
二、債務人陳少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1,767元,及自民國1
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4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。
三、債務人陳少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,635元,及其中32,1
12元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