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蕭宗岳
黃彤即黃春花即吳春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蕭宗岳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
黃彤即黃春花即吳春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
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,合計借款本金214,118元整,
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
息。
(二)、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
,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
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
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
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
,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違約金。
(三)、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(四)、詎債務人蕭宗岳自民國113年8月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91,16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
,債務人黃彤即黃春花即吳春花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相對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蕭宗岳
黃彤即黃春花即吳春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蕭宗岳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
黃彤即黃春花即吳春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
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,合計借款本金214,118元整,
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
息。
(二)、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
,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
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
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
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
,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違約金。
(三)、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(四)、詎債務人蕭宗岳自民國113年8月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91,16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
,債務人黃彤即黃春花即吳春花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相對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