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
異 議 人
即 債務人 陳玫君


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
事件,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異議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經異議人即債務人「陳玫君簽章」之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